网络是否违法,程度如何,需要专门的法律界定 商报图形 朱小白 制 |
堵住艳照门 重庆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立法
近期发生了一连串起于现实,兴于网络的轰动事件——香港艳照门、张晓舟评论门……网络的巨大推力影响现实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系列网络事件也引发了法律争议:个人隐私与网络自由的冲突如何解决;对个人名誉攻击后,网络论坛或版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另外,随着网络时代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渗透,网上商品和虚拟财产的交易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方式而广泛存在。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滞后和缺失,网上交易中的偷税成为公开方式,也为洗黑钱大开方便之门。
重庆的两名人大代表因此建议或准备议案,一是网络立法,二是制定《网络交易法》。
关键词:网络规范
现行法律管不了网络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移动公司董事长沈长富昨日说,在网络日益繁盛,逐渐走入人们生活中心时,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如何界定网络犯罪,提高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适用不了网络,如怎样维护公民肖像权、姓名权等。
沈长富说,网络的随意传播性等特点使得网民隐私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现行法律中涉及网络安全又非常有限,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性质仍然属于管理型的法规,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网络传播进行约束和管理。最近几年,我国网络事业发展极其迅速,网络立法尚是一个建议。从法律角度研究网络、规范网络,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出网络立法建议,让网络安全有法可依。
关键词:网上交易
立法管理网上交易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渝生整理完成“关于制定《网络交易法》的议案”,准备上呈全国人大。这意味着民间需求正朝着官方的立法程序迈进。
网上购物、网上银行对普通市民来说,已不再陌生,正逐渐成为年轻一代的消费方式。而当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时,法律却没有跟上。华渝生在议案中谈到,网上商品交易发生后,一旦双方因商品问题出现纠纷,现行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有关网上商品侵权的法律条款。更严重的是,网络交易不受地域限制,交易只需一个网络平台,一般不开交易发票,交易量税务部门无法确定,偷税、漏税和借此洗黑钱的情况相当严重和普遍。
此外,在网络交易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交易,进行非法敛财。为此,他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网络交易法》,通过一部专项法来规范网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尽快制定适应电子网络商务的税收条例和办法弥补漏洞。最后,设立虚拟财产的管理办法。比如盗窃游戏账号,虚拟财产的处罚条例及禁止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等规定。
观点交锋
赞同声音
网络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对于网络攻击公众人物隐私,华渝生代表就感同身受。就在他当选重庆市人大代表后,网上即发布了对他的攻击“帖子”,捏造事实企图败坏他的公众形象,一度沸沸扬扬非常火爆。最后无奈采取了“网来网去”的方式才以正视听,平息网络风波。
他建议,对网络的管理缺乏法律和技术支持。网络管理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去规范和引导网络秩序,各种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华渝生代表的议案则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商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琳的认同。王晓琳认为,网上交易降低物流成本必将逐渐成为商品交易的主流方式,对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商贸方式进行立法规范是有必要的。
反对声音
不具操作性浪费立法资源
对于网络交易立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则认为,立法来管制网络交易的想法是可以的,但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浪费立法资源。难点在于立法的对象是虚拟世界。
同时也应该看到,网络交易之所以逐渐盛行,魅力就在于虚拟,政府介入反倒侵犯了公众基本的自由权。
对于网络交易,可能做到的就是对有资格开办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进行管理。目前,相关部门已要求此类公司交易通过银行卡。对于网络中个体之间的点对点交易,政府没有必要立法加以限制,靠市场本身调节就足够了。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则认为,一立法,就意味着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必然导致对现实货币的冲击,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陈忠林认为,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权的。公众人物的价值是公众创造的,没有理由依据普通人的标准去保护隐私。公众人物就应该保护好自己。同时,网络上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能找到法律途径。
两会北京报道组发自北京
商报时评
别只盯住网络立法-刘书蜀
一个香港“艳照门”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网络立法的大讨论,它也成为本次全国两会前的热点话题。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网民在网络世界里容易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所以网络侵权愈演愈烈,更有不法分子肆无忌惮传播不良文化,使虚拟的网络问题终成严重的社会现实问题。
但现状是,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约束。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06年,中国虽然推出了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案例。
而实施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也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没有专门界定;其中虽规定了对淫秽物品传播者的处罚,但这些规定滞后于时代发展,实际操作中遭遇重重障碍。
据报载,2006年,北京一名家庭主妇在家中多次组织人进行视频裸聊,被抓后,她对组织裸聊供认不讳。然而检方却因找不到相关罪名而撤回了对她的起诉。
这暴露了我国网络立法方面的缺陷。因此代表、委员建议采用立法的形式管理网络,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网民不健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很有现实意义。
不过问题是,网络立法已提了很多年,在百度上搜索“网络立法”,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出进行网络立法,网络立法也是代表委员点击率比较高的话题之一。但时至今日,从报道看,国家立法机构对网络立法还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说法,更不用说列入近期立法计划了。
面对汹涌的民意,本届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即便作出网络立法的规划,但根据立法程序,一部专门法律要获通过并正式实施,还有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学界对于网络立法,普遍认为不是易事,即使在一些法制体系健全的国家,虚拟空间的立法都遭遇了“言论自由”、“表达权自由”等来自宪法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极大挑战。
而社会现实又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那么,可不可以换个思路,在建议网络立法的同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加入一些新的条款,使其更细化,更适用于网络时代的实际问题。
这,或许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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