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女生为情自杀 法院判学校赔偿6万元
一名中专女生在北碚带薪实习期间,与人发生感情纠葛后留下遗书跳水自杀身亡。昨天,北碚区法院以该生所读学校没有正确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学校支付死者家人6万余元。
实习期间没有老师管理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5年2月,家住四川省乐至县大佛镇的小梅(化名)到永川某机电技术学校学习。2006年12月,小梅与其他几名同学以实习的名义到位于北碚区缙云大道的某齿轮公司工作。对小梅等人的这次实习,学校没有确定实习时间,没有制定实习计划、实习目标和考核办法,也没有派老师带队管理。学校允许小梅不再回学校上课,等3年学制期满后再回学校办理毕业手续。2007年4月30日,小梅与实习单位正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为情所困留下遗书自杀
法院同时还查明,小梅曾与同学马某于2006年3月开始谈恋爱,事发前刚与马分手20余天。2007年7月17日晚上,小梅将一份写有“与马发生了感情纠葛,因与马分手而不想活了”的遗书,放在宿舍后外出未归。第二天上午,马某等人四处寻找小梅未果。当天下午遂向其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此事。但两单位除要求马某继续寻找外,均未采取措施寻找小梅。20日,小梅的尸体在北碚区行政中心前水池内被人发现。经警方确认系小梅投水自杀死亡。事发后,学校支付了小梅的父母慰问补偿金13500元,同时小梅的实习单位也一次性向其家人支付了慰问补偿金8000元。
学校有过错被判赔6万元
去年底,小梅的父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导致女儿自杀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536元。昨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不正确履行甚至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小梅之死有一定的过错,遂一审判决学校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费用共计63035元,同时减去学校以前支付的13500元慰问补偿金,要求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小梅父母49535元。(记者 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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