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法规突然上调印花税,损害了公民财产权。”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他还将提交《关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提案》,建议有关税收的立法授权应由全国人大收回。
朱征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而上述规定与后来实施的《立法法》相关规定不符。
他认为,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税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企业或公民个人的部分财产转为国家所有,企业或公民个人因税收而部分丧失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决定了税收的开征、税率的变更等只能由法律规定,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更不宜由行政机关交由下属部门行使。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述规定中“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取消。
以《印花税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该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立法法》生效后,该条例未依《立法法》作相应调整,其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背,并且,该条例授权财政部进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存在。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在对上调证券印花税的传言刚刚辟谣后四个工作日内,突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致使股市暴跌,人心惶惶,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和谐均因此受到损害。(祝勇王丽凤朱小勇 吴瑕)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