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
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多重要,“公益诉讼”就有多重要!有多少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公益诉讼”就有多紧迫!人们在受到侵害时,不仅有“自救”、还有借助“他救”的权利。打“公益诉讼”官司的人,是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麻烦的制造者。
北京律师郝劲松曾对“虎照”的拍摄者周正龙提起诉讼,但一直未见答复,原因是郝劲松不是直接受害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我国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或团队提起“公益诉讼”。(3月3日《重庆时报》)
韩德云代表极有见地,他没有就“虎照”谈“虎照”,就官司谈官司,而是找出了问题的根源———现行法规不支持“公益诉讼”,并且开出了药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多重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多重要,“公益诉讼”就有多重要!是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对此,我们有了民法等不少法律对其加以保障。但是,脱离了“公益诉讼”的个人权利,是不完善的。这是因为,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有积极“自救”的权利,而且还有借助“他救”的权利,而现行法律却对“他救”支持不够。举个例子说,中央电视台曾经做过一个节目,说的是在我国北方的一个城市,一部分被承包出去的公共汽车不让老人享受免费乘车的优待,于是,一位老人为此打起了官司。结果,老人胜诉了,但却非常尴尬———全市所有公共汽车的司机都知道他赢了,都不阻拦他免费乘车,但是,其他老人依然不行。这是因为,这位老人只能为自己打官司。他气愤地发问:“难道我打官司只是为了自己那点车费吗?”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没有“公益诉讼”,这位老人无法为其他老人维权。同样的道理,假如其他老人为某事打起了官司,他们一样无法为这位老人争取权益。相同的官司,却需要每个人都去打一遍,这等于在实际上宣告了一些人注定要被侵权———或许迟些才能维权,或许永远无法维权。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不能只看到这句话的政治意义,更要看到它在生活中的现实意义。当我们的政府、法律,都能够重视个体公民的哪怕只是点滴的权益时,我们才能说全体公民的利益都受到了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公益诉讼”没有任何排斥的理由。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多紧迫?有多少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公益诉讼”就有多紧迫!许多问题,我们不能只依靠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去维权、去推动、去解决,当事人或限于见识,或限于压力,或限于时间,或限于精力,或限于经济,等等,等等。他不一定对某个问题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局外人”,他有这个心,为什么不允许他出这份力?
铁路、邮政等,是被人用“公益诉讼”告过的。从之前零零星星的“公益诉讼”我们可以看到,“公益诉讼”有百利无一害。可惜的是“公益诉讼”一直未成为制度,这条路走起来异常坎坷,异常艰难,且还常常走不通。其实,当前有多少环保问题、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等等,包括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需要借助“公益诉讼”来推动解决?毋庸讳言,如今最需要转变的一个观点是,打“公益诉讼”官司的人,是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麻烦的制造者。
总之,重视公民利益,就要给“公益诉讼”开绿灯。早一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许多权利就能早一天回归公众,许多问题就能早一天解决,我们的社会也就能早一天进入和谐状态。
(责任编辑: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