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为了两会最近又忙碌了起来。
3月3日,素有“提案大户”之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做客人民网,就其所提出的两会议案和建议,接受记者视频专访并与网友交流。
即将上“两会”的宗庆后,提交“关于尽快制订《行业协会法》的议案”,对此宗庆后指出,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大,但是现在没有真正起到作用。
宗庆后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放开让企业自己搞经济,政企分开实际上意味着行业协会将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实际上目前行业协会碰到几个问题,宗庆后分析说,一个就是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功能、职责进行详细的规范,许多行业协会处于一种的无序状态,导致其除了收收会费、出出名录、发发简报之外,没有其他服务功能,根本无法实现为企业或相关经济主体服务的目标,这些其实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另外,目前行业协会的立法零乱、分散,行业协会没有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协调整个行业的问题,行业协会主要是发展成真正起到行业协会作用的行业协会。
对于行业协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作用,宗庆后也提出,行业协会应该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要起到协调作用。宗庆后以家电行业为例,他指出低价战把它搞苦了,行业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无法发展,没有资金开发新产品,到头来还是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对此,宗庆后在提案中建议,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行业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容易滋生行业协会行为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使行业协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尽快起草、制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情的《行业协会法》,已经迫在眉睫。
宗庆后在如何建立行业协会的议案中建议道,希望通过立法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功能、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加强行业协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完善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起真正起到行业协会作用的行业协会。
相关资料——关于尽快制订《行业协会法》的议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全国各地、各行业出现了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要代表形式的行业性组织,这些行业协会组织数量发展迅猛,并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之一。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行业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容易滋生行业协会行为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使行业协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尽快起草、制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情的《行业协会法》,已经迫在眉睫。
一、制订《行业协会法》的理由
1、行业协会法律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政会不分,并容易滋生腐败。当前我国各地、各行业的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政会不分,许多行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大多由现职或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任职,导致其成为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甚至充当“二政府”的角色,有人形象地称其“戴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退位官员的位子”。这类机构依靠政府的授权获得了垄断性权力,却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往往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例如,原中国药学会理事长、秘书长等多名前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的发生,正与该协会“半官半会”现象密不可分。这也是社会各界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呼声日高的主要原因。
2、行业协会法律规范的缺失,直接制约了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和功能发挥。由于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行业或企业群体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服务的社会性自治组织,其职能之一就是充当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二者间的互动交流,同时为本行业或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从各国行业协会的生存和发展来看,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十分广泛,体现在行为自律、价格协调、代表应诉、标准制订直至影响政府决策、应对国际竞争等方方面面。但由于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功能、职责进行详细的规范,许多行业协会处于一种的无序状态,导致其除了收收会费、出出名录、发发简报之外,没有其他服务功能,根本无法实现为企业或相关经济主体服务的目标。要真正实现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就必须法律规范来界定其职能,使行业协会真实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3、目前行业协会的立法零乱、分散,迫切需要进行整理,并加以统一和规范。当前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杂乱,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一些单行法律中有关某些特殊行业协会的规定,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文件零散、分散,有的规定之间还相互冲突,已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制订《行业协会法》的建议
为更好地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我们建议尽快制订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要通过立法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功能。特别是要将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彻底分开,使行业协会成为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由企业或各类经济主体自主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可以赋予行业协会以下一些职务:组织行业培训、信息交流;参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和立法建议;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调查等。
2、通过立法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要从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章程拟订、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产生、变更、终止和解散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其成立和运行的合法性。
3、要通过立法加强行业协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规范其经费支出,确立行业协会财产的独立性,健全行业协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防范任何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其监管机构、协会管理或负责人员对其财产的侵占或挪用行为。
4、要通过立法完善监管方式,通过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督体制,同时也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通过法律监管,防范和制止行业协会容易导致的价格同盟、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只有在规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我国行业协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对本行业或企业群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真正担当起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