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的“薪”标准应尽快明确
吴杭民
今年初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目前工资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多个部分,究竟以哪个标准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尚存很大的争议。
对此,近日有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纷纷建议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加大执行力度。(3月4日《信息时报》)
其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之初,很多劳动者就曾困惑过:这“相同的工资收入”,是仅仅指基本工资呢,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就已直指此悬疑,道出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
带“薪”究竟应按何标准算?这的确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个“薪”自然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的收入,有职工也说“如果只算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收益将大大缩水,那谁还愿意休假呢?”可是,由于条例中没有加以明确,恐怕不少单位的理解难免会与职工有一定的分歧之争。更何况,在不少“无良”老板那里,这更能成为他们减少支出的“依据”。
带薪休假的“薪”标准模棱两可,不仅让休假者的“薪”计算困难,对那些应休未休的职工,同样会带来相同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该职工日工资收入”是不是就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也一样含糊不清,两种概念的300%,可能悬殊很大,势必也会引发不少纷争。
所以,带薪休假的“薪”标准应尽快明确。否则,不仅造成执行制度时的偏差和分歧,更不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实际上,《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但到目前,实施办法还属空白。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办法时尽快明确“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