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明的财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10万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掉脑袋。
“两者可谓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大相径庭。”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应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
毕业于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的这名知名律师带领的索通律师事务所曾受托立法,创下我国地方立法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他说,该罪名由于刑罚尺度太轻,界定方式模糊,不仅愈来愈难发挥其应有的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严刑峻法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
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发后,有共计176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甘肃省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134万多元现金和3根金条等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现行《刑法》在贪污、受贿罪外,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为了惩戒那些对超过合法收入的所得采取“沉默是金”的贪官。按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韩德云代表认为,该条款主要弊端在于:第一,对嫌疑人“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而非“一定”责令其必须说明来源,这一做法已明显缺乏良好的实施效果;在实践中,多数嫌疑人一概“闭嘴”对抗侦查。第二,对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者,不管涉案金额多大,最高刑罚只有5年,不仅宽大过度,而且较之贪污、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更有失公平,背离了设立该罪的初衷。第三,在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由于是否说明来源,如何说明来源由侦查机关自由决定,容易因为执法尺度不统一,出现执法不力或执法过当的情形,甚而出现刑讯逼供。
“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问题,很有借鉴意义。”韩介绍说,为防止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不足,继续被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们利用,建议在目前未实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将该罪的最高刑罚确定为无期徒刑,并就具体的财产数额和法定刑幅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田文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