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4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期盼拆迁条例尽快出台,配套物权法实施。”
据介绍,物权法颁布后,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于去年10月停止执行。为此,全国人大去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然而,近期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拆迁争议和纠纷,使王利明感到忧虑。
他建议,新的拆迁条例应将物权法确立的补偿原则具体化。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实际上就确定了在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补偿原则。
“拆迁条例应保障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少不应比原来的居住条件更差。”王利明说,“不管是拆迁还是回迁,都应该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现居住条件。”
他强调,对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或是实物交换形式都可以,应该允许被拆迁人进行选择。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能够居住。不能出现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而买不起房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