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温暖的"法律阳光",有必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统一为行政单位。”3月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科学院院长相里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言辞恳切。
相里斌代表介绍说,《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造成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况,政府的责任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相里斌还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目前全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166个,其中行政机构1703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64个,其他事业单位1099个。他认为,政府的责任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效。
据此,相里斌代表建议,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确定为行政单位,列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这样,有利于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在财政上有切实的保障,从而实现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切实享受到温暖的“法律阳光”。(姜洪)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