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之一:政府行为必须受法律约束
周光权代表认为,法治是规则之治,即通过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同的、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整合社会,调整社会生活。因此,作为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必然是政府行为全面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权力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加强相关立法,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底线”之二:政府不能成为利益相关者 “政府不能成为相关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否则,其原则性、权威型都可能丧失,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就会打折扣,法治政府的建设就会增加难度。
”这是周光权代表反复强调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二条“底线”。他说,现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高房价问题,虽然和个别开发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和地方上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及工作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各种利益关联有关,由此导致了“久调不下”的局面。又如,陕西省镇坪县的“华南虎照”事件,由于陕西省林业厅的诸多不当,给人留下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口实,使得政府诚信受到影响。这些情况的出现,表明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切断政府机构和相关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底线”之三:政府机构“抓权”欲望需克制 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由来已久,但一直徘徊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之中。
在周光权代表看来,其深层原因在于政府机构有一种过于强烈的“抓权”欲望。他举例说,当前,由于政府财政预算缺乏刚性法律约束,致使掌握资金的部分政府机构不断变换花样,设置、新增名目繁多的新项目,要求地方、高校、企业来申报、投标,要行政相对人来“跑项目”,给相关单位增加了很多负担。为此,他建议,建设法治政府,一定要严厉限制政府机构的这种“抓权”欲望,防止政府机构的权力展示冲动。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从制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底线”之四:政府权力不能脱离监督 周光权代表认为,政府不能脱离人大监督,不能在法律和政策上留出逃避监督或者脱离监督的口子;同时,行政改革必须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力预留一些制度空间。因政府权力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害的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例如,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一些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在此过程中,可能有政府权力的不当介入,但是往往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再比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工作是地方政府推进的,但是,在政府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有司法权的行使来确保某些政府行为受到约束。只有这样,行政改革才会有前景。因此,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裁判政府行为合法与否,以保护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意义不可低估。(曾献文)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