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官的退休年龄与行政官员相同,严格执行60岁退休制度,这种一视同仁的做法从国家的角度讲有其管理便利的优点,似乎也较为公平,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委员建议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并提出了三点理由:
第一个理由,从短期功利的角度讲可以暂时缓解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我国西部地区和一些欠发达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十分突出,如能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可以暂时缓解一下这一问题。我国现在各级法院中五六十岁的法官,基本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进入法官队伍的,大都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如果从专业知识角度讲与最近几年经过正规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官表面上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而,许多法院为了给新人腾出位置,采取了让这部分法官提前退休的办法,此举固然有其道理,但却进一步造成基层法院法官短缺。而经过20多年的工作磨炼和业务培养,加之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案情大都较为简单,因而,这些法官胜任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应该没有问题。
第二个理由,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更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可以提高办案质量。法官审理案件,除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经验和阅历,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官退休年龄都定在65岁或70岁,有的国家甚至采取终身制。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和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审判工作任职资格的实际年龄,初任法官职务最早应在25岁左右,经过二三十年的锻炼,五六十岁正是一个法官职业生涯的最佳时期,而我国法院法官五十多岁就开始退居二线,这一制度不仅造成了法官人才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我国现在有法官21万,数量不能说少,但绝大多数为五十岁以下的中青年,年龄结构严重不合理。此外,老年法官除经验阅历丰富,办案技能娴熟之外,还性情沉稳,淡泊名利,符合司法的被动属性与中立特性。
第三个理由,法院行政化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系统的一大痼疾,将法官退休年龄与行政官员分开,不作统一考虑,无疑具有着一种象征的意义,它向人们传递着法官与行政官员不同这样一种有价值的信息。侯欣一委员说,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也不存在任何制度和法律上的障碍。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因而,只要最高法院会同其他部门协商即可解决。(杨树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