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 |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记者:万朝晖 文/图
陈冠希"艳照门"丑闻燃烧半月多仍未停息。自陈冠希公开道歉并宣布退出娱乐圈后,将电脑交由香港警方协助调查。警方发现艳照主角远多于先前已曝光的七人。近日,有消息传出,艳照门又涉及两位在圈中地位很高、人脑很广的前辈女星。香港某杂志已爆出了疑似二人剪影,据网友猜测,刘嘉玲、钟楚红被疑为是剪影后的真身。在这场沸沸扬扬的丑闻中,有哪些环节是违法甚至犯罪的?湖南省首届老百姓最喜爱律师候选人之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详细解说"艳照门"十个环节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主角法律责任
主角的自拍是否违法?答案为不违法,这是许多公众难以理解的,认为拍的人无罪,传的人怎么反而被抓。因为自拍的当事人,有其自由的民事权利,只要"法不禁止即可为"。至于拍摄的内容虽不雅,但本身并未危及到公众,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仅是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2、原始投放者法律责任
江湖上传闻的罪魁祸首"奇拿"至今还未露面,他的法律责任不浅。以大陆法律来评析,至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尤其是"侮辱罪",虽然图片内容不雅,但仍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过本人同意而发布,明显有损当事人形象和声誉,已严重侮辱了其人格,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传播者法律责任
俗话说法不罚众,可近日不断有杀鸡给猴看的报道出现。不懂法的猴子太多,艳照门给予了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大陆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里特别强调了非牟利的传播也可以构罪。
4、浏览者法律责任
浏览者违法不犯罪!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因此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都是违法的。但是,违法绝对不等同犯罪,两个是不同的概念。《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是行政法,里面的处罚都仅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比如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处分;而我国《刑法》体系里面迄今还没有浏览淫秽信息构罪的法律规定。更谈不上遭受判处有期徒刑之类的刑事处罚了。
5、网络信息安全
"艳照门"是继"熊猫烧香"病毒爆发后再次引起人们关注"网络信息安全"的事件。有网友言:电脑不可靠,网络更不可靠!信息安全非常重要!网络信息不安全可以毁人一辈子,陈就是个例,若干年后一定都还是信息安全教程的反教材。在互联网时代是否真的无安全可言?除了本身技术手段之外,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网络信息安全还要去如何加强?这都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6、网络监管
这次事件声势浩荡地爆发蔓延着,凸现了我们网络监管的多重缺陷。网络环境如何监管?为什么艳照能够顺利地在网络空间发布?为什么网民能随心所欲地下载、传播?为什么艳照门沸沸扬扬时监管部门不能在第一时有效阻截?该事件过后,我们有必要再度重提:以法律强制手段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紧迫性。
7、网络色情
若不因为是明星效应,估计这系列自拍绝对不会让网民如此大惊小怪。网络上走光,自拍,性感照,写真比比皆是,许多大型网站都大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另外一些色情网站也是"艳照门"的温床,不可一世。"艳照门"肆虐顶峰之时,传来好消息,1月22日,13个部委联手针锋相对地开展起了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前期已取得了较好效果。
8、网络侵权
"艳照门"中的当事人多重权利受到侵害,包括人格权,形象权,隐私权,以及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隐私权里被认为是最为核心的"阴私"。民法上针对类似情况,当事人理论上可以要求侵权人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为侵权人的呈不明性,侵权方式为多元性。当事人要求追究其侵权责任可谓是难于上青天。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网络侵权的部分特征。
9、网民自律
"艳照门"的抵制贵在"慎独",当法律缺位的时候,更多的是需要道德的顶梁。网民在浏览网页时要平衡把握好道德自律与网络自由、法律监管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网民如果冲过了道德的底线,极有可能"出礼入刑",触犯行政法甚至导罪。
10、传媒道德
许多传媒在"艳照门"事件中居然只讲法律,不讲道德!大肆煽风点火,惟恐天下不乱。丧失了理应具有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从公民权利的代言人走向了公民私权的侵犯者。这是我们所应该检讨的。
同时也值得赞许的是众多网站在法律力所难及,尴尬万分之时,对全社会负责地发出了"不传播,不下载,不炒作"的倡议。
在传媒道德的建设上始终要以法律为基础,自我认识为提升。自我认识有待个人;法律基础建设却可以尽快地着手实施,希望我们的《新闻法》快点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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