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公正彻底脱离地方财政的制约
张俊鹏 (法学博士)
目前,地县法院的财政仍由同级政府承担,何时统一交由省级政府财政承担?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昨天透露,最高法正在论证新方案,有可能实行法院系统的两级财政保障:
地县法院的财政统一交由省财政来承担,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财政由国家承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要实现这一要求,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汉密尔顿指出:“最初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薪俸固定。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是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目前,司法机关的人员工资、办案费、装备费、建设费等经费,均由同级政府提供,加上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这样地方党政机关实际上完全掌握着法官的政治命运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
由于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很大。一些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经费十分困难,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由于经费不足、待遇保障不力等原因,司法机关参与经商、司法人员非法介入经济活动、挪用扣押款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热衷于乱罚滥扣,甚至吃拿卡要,除了源于司法人员泯灭了良知之外,财政等体制上的因素也不可忽视。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而公正又是要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作基础,以一定的物质付出为代价。司法经费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司法经费充足,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大多数国家,尽管存在着立法权和行政权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配置的问题,但司法权则无一例外地由中央依法设立和直接管理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容地方政府染指。
美国于1939 年设立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专门担任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它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经费都由联邦政府拨给,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法国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由法国司法部全权负责。
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置于地方政治、经济的网络中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即本质上的地方司法割据,其结果是影响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执行,动摇国家自身的中央集权和法制的统一。为避免司法权受地方权力的干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经费来源上,让司法机关彻底脱离地方财政的制约,保证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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