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提交三个提案,其中一份提案名叫《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
这份提案开始“起跑”,是在今年2月11日。
这一天,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
建议中说:“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使广大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同样的会见室,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法的全面实施。”
《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的律师法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 “折磨” 正月初四 “一个明显违法的规定,如何让全国律师如此强烈反对,全国律协出面协调,历时两年而不得纠正?”2008年2月10日,落款日期记录着,正是在正月初四这天,这个问题“折磨”着徐建律师———他的身份,或许还可以表达为深圳律协前任会长。
而取消“看守所隔离网”,恰恰是徐建律师任职深圳律师协会会长时,未竞的事业。
在2005年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期间,在徐建的推动下,深圳市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司、安全五家联合发文,保障刑事律师的合法权益,并组织起草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草案)》。在征求律师意见的时候,广大律师反映最强烈的是,看守所“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
“会见难”被称为律师刑事辩护的三难之一,乃陈疾旧疴,在这一实质难题下,会见的形式被掩盖了。
关于看守所会见室的相关规定,可见于建设部、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批准、2000年8月1日施行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l27—2000)。在这部规范中,将原规范中“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修改为“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2000年以前,律师与公、检、法一直同用一个会见室;2000年以后,律师会见加了玻璃、加装电话而且还监听,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同用了另一个会见室。”
“我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5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105名律师代表的附议,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为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徐建说。
折戟 “协调无效”
“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只有一部电话,两位律师怎么会见?”“"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另外,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来自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6位代表,一致提出这一建议案,反对“分隔网”。他们的理由是:“公安部门认为,在看守所设立隔离装置是为律师安全考虑。但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不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还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
“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这样的建议案,100多个大腕律师签字,我想这回能够解决了。然而,时隔两年过去了,全国律协领导遗憾的答复我,"协调无效,公安部不同意修改"。”徐建说:“这使我感到十分不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的律师法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 徐建说。
为了了解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情况,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的徐建特意接办一桩刑事案件。
看守所给徐建留下的印象是:“很多话筒都年久失修。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只能分别在两边大声吼,仍然互相听不清楚。”“如果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一份文件,律师要将文件贴到玻璃上,如需签字还得交给看守递到里面去。”“两个律师会见形同虚设,一个律师要在听完后口述,另一个律师才能记录。”“这样会见最大的感受是对律师执业的侮辱,对律师行业的歧视。”徐建深深感到中国律师地位的提高,已经时不我待。
不安 担心会被监听 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律师,在北京同样遇到看守所电话不好用的情况:“没办法记录,而律师会见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
“感觉很不好!”李心研律师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感觉都不好,"隔离网"让一些犯罪嫌疑人感觉自己已经是罪犯,甚至放弃辩护。”
“律师会见,设"隔离网"很不方便。”2月29日下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刚刚走下飞机:“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只有一部电话,两位律师怎么会见?”“"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另外,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我是在网上看到徐建律师的呼吁的。”吴德立委员说。
在《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上签名的,还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于宁、何悦、刘红宇、施杰,以及吴德立律师所在的社科30组的部分委员。
徐建:冲向“看守所隔离网”的律师 徐建卸任深圳律协会长时,《中国律师》杂志前任主编刘桂明以文提问:《我们应该怎样感谢徐建?》
两年的深圳律师协会会长之任,让徐建享誉中国律师届。
今年2月11日,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一文,让他再次回到律师界的关注之中。这位富于传奇色彩律师的经历,也颇为耐人寻味。
行止无愧天地 褒贬自有春秋 2003年7月18日,深圳律协第四届理事会首次采用了徐建提出的,以民主宪政为基础的民选、直选、竞选为特点的新选举制度。在竞选演说中,徐建提出了十项任职目标,赢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赏,他从三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高票当选。徐建因此成为中国律师界第一位民选的会长。
2004年7月25日,在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刘子龙等60名律师,由于购买律协办公楼问题,提出罢免徐建律协会长职务的提案,从而引起了一场自深圳律协组建以来,从未有过的轩然大波。
“行止无愧天地,褒贬自有春秋。虽然有人提出罢免,但仍是民主的体现”、“如果工作报告通不过,我会自动辞职”,徐建直面民主的另一面:“直选”获任会长仅仅1年后,出现针对他个人的“罢免议案”。
“司法局石副局长同意我讲10分钟,主持人给12分钟,但徐建让我讲,没有限定时间。”刘子龙律师事后接受采访的回答证明徐建的风度;深圳市司法局对刘子龙等提出“买房子拿好处”的投诉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为不实投诉,主席团不把“罢免提案”列入大会议程,徐建所作的述职报告获得多数票支持得以通过,他的继续留任证明徐建的品格;在深圳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罢免案”和“直选”一样,以极强的“标本”意义,令律师们践行已言———“既然选择了民主,我们就是先驱”。
徐建卸任时,《中国律师》杂志前任主编刘桂明以文提问:《我们应该怎样感谢徐建?》。
学位险些不保 如果我们更多地关注徐建这个名字,如果我们更多地宽容学术观点,“徐建”两个字会更早驰名法学届。
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早在1982年2月,徐建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一名学生的时候,他撰写的《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在《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发表,引起广泛关注。
当时一位领导批示:我们与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为此他差点成了反革命,幸亏高铭暄、王作富等教授据理力争,认为是学术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而徐建拿出了当年他在部队参加核试验、进爆区荣立三等功的证据,以此证明他根正苗红。
在经过四年寒窗之苦,准备毕业论文时,徐建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出现的公司走私偷税、投机倒把等行为和国际上的最新立法,提出了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观点,并把论文题目拟为《论法人犯罪》。
这一观点是对传统刑法只有自然人做犯罪主体的挑战,虽然得到了不少老师同学的支持,但也遭到了不少的批评,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某权威教授断言,坚持此观点没有学士学位。该文却在《法学季刊》1982年第2期发表,在当时法学界又一次引起了讨论。时任《法学季刊》主编的李老师与徐建素昧平生,甚至未曾谋面,却慧眼识珠决定刊登他的文章。
2004年,徐建的这两篇在学生时代完稿、并曾引起很大争议的论文,在国家有关部门编撰出版的《中国刑法50年论文集》中双双入选,鉴于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也仅有一篇论文入选,所以徐建选择了其中一篇入选。
冲向“看守所隔离网” 更年轻时,徐建参军入伍。先是分在防化部队,后被调防到核试验部队,当了一名原子侦察兵。在14万平方公里的无人区罗布泊,担任核实验数据测量任务。在苏美超级霸权主义的重压下,中国人民期盼已久的氢弹、原子弹,在这片被称作死亡之海的沙漠上争分夺秒地孕育着。
徐建和他的战友们的任务,是在原子弹试爆后的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冲进爆炸中心检测各种数据。完成这一任务,需要20人从四个方向同时冲入爆炸中心点。这一行动的本身就是向死神公开宣战,因此他们有了一个悲壮而光荣的称号“敢死队”。连生命都置之度外的年轻军人们,当然不会在意核辐射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更不会想到名叫“基因变异”的阴影会伴其终生。
在一次核试验中,徐建和他的战友们在核爆炸后5分钟内冲入爆区,圆满完成任务,徐建因此荣立三等功。
现在,徐建和他的律师同行们,正在冲向“看守所隔离网”。(记者 杜福海)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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