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拟由政府主导补偿应“保障居住条件”“公共利益”概念有望细化
地方政府乐于卖地堪忧 危害:推高房价,耕地锐减
建议: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本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张军、廖怀凌、陈晓璇报道:“规范土地管理的当务之急是严格限制"公权"运用,防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梁季阳呼吁尽快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小产权房的房价只有大产权房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尽管小产权房应该禁止,但它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一张政府认可的房地产证的价格是何等的昂贵!”梁季阳语调激昂,四周掌声雷动。
梁季阳指出,当前房价已达到很不正常的高价位,土地出让制度无疑是“祸首”之一。据了解,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支付的补偿费用一般是每亩几万元,但有偿出让时价格可达每亩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地方政府乐于卖地,高昂成本却转嫁给了购房者。
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另一恶果,就是耕地税减。梁季阳透露了一组惊人的数据:1996年全国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1.59亿亩。现在总量只剩下18.27亿亩,人均1.39亿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这位委员预计我国人口增长可能达到16亿,至少需要18亿亩耕地,“这是保证粮食安全的底线,但能不能保住,令人担心”。
土地被征,农民也没法得到实惠。据了解,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后,以货币安置代替了原来的用地单位承担被征农民安置的义务。梁季阳指出,补偿安置费被层层截留,真正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钱所剩无几,“结果农民是既失地又失业”。
梁季阳认为,在当前土地管理格局中,应该严格限制“公权”的运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缩小强制性征地的范围。
他指出,我国无论国防、公共交通用地、还是商业经营性用地,都是以征地为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地用为国有土地。在梁季阳看来,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确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大型工程项目征地,也应以市场价格足额补偿。
第 1 页
try showAd(3,0,1); catch(ex)
本报讯昨天,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京华时报》报道,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作 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拆迁条例》。
王利明说,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草稿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拆迁的补偿标准是老百姓的关注重点。王利明表示,目前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仔细研究后会发现,多数的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王利明称,专家们在讨论草稿时提出,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范畴,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应以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拆迁,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原来居住10平方米,现在至少要比这个大,当然地方是另外一个问题。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拆迁和实物拆迁,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据悉,草稿将对这些补偿标准进行细化。
以往的旧城改造中,一些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家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迁后,原有的地方出现商业开发。王利明表示,草案对此亦有涉及。对这类"公共利益拆迁"的异议,拆迁条例设置了一个申诉程序。王利明称,新拆迁条例,主要是对拆迁程序和补救规则做了规范。新拆迁条例,亦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
(责任编辑: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