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岳德亮李亚彪)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给农村合作医疗立法,保障全体农村公民基本健康权利,给农民吃“定心丸”。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介绍说,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最早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
自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以来,“新农合”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取得了试点成功。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农科所所长汪惠芳则指出,“新农合”在政策设计、运转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长期、稳定、可行的筹资机制。
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究竟怎么筹?用什么方式筹?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说,“新农合”多数是一些通知、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的刚性不足。
代表们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在巩固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授权地方适时制定“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和方法,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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