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杜宇、李钧德)由于一些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而导致“外嫁女”“倒插门”(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很普遍。全国人大代表储亚平呼吁:尽快采取法律手段否决这些村规民约。
储亚平代表介绍,1998年11月,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法律确认。大量的村规民约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一些地区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
储亚平说,在以民主的名义通过的村规民约面前,法律和政府部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原因何在?储亚平说,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此,许多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
储亚平说,“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法律条款往往成为一种摆设。对于“外嫁女”因村民权诉诸法院的问题,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而不予受理。
储亚平认为,这些村规民约以民主的形式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及法律的审查往往无法落实。
储亚平代表建议赋予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将违背宪法的行为予以否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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