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吴陈季明)来自法院系统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自去年1月1日从省级高级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全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数量大幅度减少,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少杀慎杀”原则得到切实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说,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肖扬说,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
肖扬在报告中没有透露死刑判决的具体数字。但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新闻发言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最高法院严格把关避免错杀,去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与此同时,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人数。法律界代表和委员解释说,这说明由于新制度的实施,地方法院在一审二审时在作“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时就特别谨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肉孜·司马义对新华社记者说,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比上年下降约50%。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一审死刑案件改判率占全部死刑案件的30%左右;经过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核准率为90%左右。
肉孜说,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是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大进步。“为保证死刑案件质量,防止冤案、错案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证,依法维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1983年,为了严厉打击当时猖獗的刑事犯罪,最高法院把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级法院。但是,几年前连续爆出的几起法院错杀冤案震惊全国,以及刑事司法制度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转变,最高法院最终收回了核准权。
肉孜说,为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原则,新疆高法2007年起实现二审死刑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原告人、被告人家属和当地群众都可到庭听审,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肉孜说,“宽严相济”原则在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对立面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中传播了一种理念,实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上海从5年前开始实行二审死刑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全国最早实行这项制度的省区市之一。从目前效果来看,“慎用死刑”的原则有效提高了法院判决的质量,2007年上海经过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核准率位居全国前列。
应勇说,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是中国“宽严相济”司法原则的重要实践,既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破坏稳定的不法分子,又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肖扬在报告中说,中国“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年说:“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使国家更好地发展,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中国按照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慎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解读: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规范。“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责任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目前,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在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诚恳地说。
作为10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个突破性进展之一,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的完善被媒体称为“最具民主性”的改革。
“民告官”案件一直以来因百姓“私权”对抗政府“公权”而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政策,力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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