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制定的《预算法》,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进行修改。”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建议。
“许霆案争议那么大,和我们现有法律不完善有一定关系。现有的法律中,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刘白驹说。
在今天的分组讨论中,委员们针对部分法律条文“超龄服役”现象发表了看法。过时规定主要集中在部门条例
赵雯委员是财税预算方面的专家,她认为,当前我国预算编制内容不够科学,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的预算收支表中,类级科目只有100多条,而且是在单式预算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其科目不能适应复式预算的编制需要。另一方面,收支科目的粗糙,造成我国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太粗糙。
“省级以下的预算财税体制是需要改的,中央财税体制也理应修改,会计制度也要调整,项目资金应该使用滚动预算。”赵雯委员建议,随着中国步入市场经济,《预算法》也应随之调整。
“实际上,过时的法律条文还有不少,特别是部门条例。有一些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台的,如今已经跟不上时代。”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说。
“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这样的规定,搁现在还合适么?”刘白驹委员说,“这样的赔偿处理,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当时300元是什么概念?现在呢?”
据王林委员介绍,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屡见不鲜。比如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高温劳动保护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诞生于1960年,此后整整48年没有作过任何修订。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改。”王林委员说。迟迟不修改凸显部门利益
“为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发出清理有关法规的文件,明确提出对过时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有些"暂行规定"一直未得到及时清理。”杨海坤委员说。
委员们认为,过时的条文之所以迟迟不能修改,原因很复杂,但“部门利益”无疑是很重要的因素。
“过时的条例迟迟不能更新,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不能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脱的借口。”刘白驹委员表示,政府职能部门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
王林委员说,新的条文出不来,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部门是否重视,二是顾及本部门利益。人大应发挥主动作用
“在执法中,如果遇到法律空白,我们会按照部门条文办理,因为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法律出现问题,我们会上报并出台司法解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说。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也表示,遇到过时条文的问题,他们会逐层上报上级法院,请示批复,高法也会出台司法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高级律师施杰表示,如果一部法律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经济水平,就应该尽快修改。
“这方面,全国人大必须发挥主动作用。从法律意义上说,人大有了新法,与之抵触的部门条文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人大要主动。”王林委员表示。(本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