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无故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刘常俭)向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可当援不援,否则将要受到处罚。马上开始实施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按照法规规定,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困难人群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在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为确保当援则援,条例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如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收取的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退还收取的财物,可处案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如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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