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日前,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我们知道,增值税转型的东北试点和中部试点,已为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提供了充分的实践经验,但也使改革中的深层问题显现出来。
区域性试点,把增值税变成了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存在导致地方利益固化的倾向。同时,还带来税制和产业的内在割裂效应,这既表现在中部与其他未进行试点地区的产业发展环境不平等,也表现为中部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产业竞争地位差异。
另外,由于在征收过程中设置产业、区域差异,可能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混乱,因此现有试点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在此背景下,尽快结束增值税转型试点,而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行,将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和财政体制优化的双重目标。具体来看,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渐加快改革。
首先,应调整增值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从优惠政策向公平税制的转化,从而使增值税的内在运行机制发挥应有作用,消除重复征税,并有效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中性,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应有权益。在转型试点阶段的后期,应尽快完善现有试点方案。例如,尽快把增值税“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以及将“先征收后退税”转变为直接抵扣办法等。同时,尽快把试点拓展到现有纳税行业,并且考虑适时拓展增值税的覆盖面,将服务业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其次,为解决区域试点的弊端,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实行这一抵扣制度。当然,为避免改革过快带来的冲击,也可采取一定的缓冲手段,如分年度按比例抵扣。
与此同时也逐步向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把纳税人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彻底给予抵扣。
再就是为了保障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还应关注配套财税改革措施。一方面有必要尽快清理相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后,原有在生产型增值税制背景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进行调整,以避免优惠政策的重复。另一方面是提高征管水平,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根据转型要求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并且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最后,增值税转型的全面完成,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基础加以支撑。一方面是为增值税转型建立稳固的法律基础。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环境和税收要素的变化,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应该对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适当修订,并且为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与此同时,还要改革分税制管理体制与地方税制体系。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收入结构变化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对此,既应该尽快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以成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对地方财力影响的核心手段,也应加快地方财产税改革,使地方政府真正获得可持续的财源支持。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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