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大会作了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在对2008年的工作安排的部分,他特别提到了“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的执行权分立方案。
在报告中,肖扬提出,2008年要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将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基层和中级法院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强化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的执行权改革的方案。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执行难”始终是困扰法院全局工作的突出问题。在司法执行中,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集中于执行员一身,客观上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引发“执行乱”现象的蔓延。执行权力的分离运行模式应运而生。
对于执行权分离的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通过近几年的理论探索,专家对执行权的属性认识趋于一致,即执行权是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型权力。
现在,执行机制改革的方向基本上是按照执行行为是司法行政行为的思路发展。
民诉法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介绍说,关于执行权的分离,这几年最高法院也在做试点,大体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由审判庭行使审判权;另一种方案是在执行庭内分出专门的裁决机构。前一个方案比较独立,但是也会拖延比较长的时间,会造成执行的低效,而如果在执行庭内部设立,就会更方便沟通,更高效,但内部的分权又很难真正达到分权的效果。
“总的来讲,我国的执行法很不完善,执行机构的组织方式正在探索之中,这种完善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的探索是有益的尝试。”肖建华说。(本报记者 吴飞)
(责任编辑: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