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贪官生死,数额非唯一因素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还应结合是否有自首等情节确定是否适用死刑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院新闻发言人。
死刑复核:去年约15%未核准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针对有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目前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错案发生的疑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这位发言人说。
惩治贪官:受贿数额非判刑唯一因素
针对有代表提出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疑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有两类人不适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除此之外,任何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均应适用死刑。
这位发言人说,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法院“窝案”:采取更有力措施切实改进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以上问题,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法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正如肖扬在报告中所说的,5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
“赔钱减刑”:是媒体误解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这位发言人表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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