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是最近很畅销的一本书。该书作者用大量的案例揭示了当今网络世界的真实状况,有许多网民不幸生活的开始,就是缘于自己隐私的泄露,后果让人触目惊心。
摆在记者案头的一件厚厚的议案,关注的正是网络隐私被非法侵害的问题。议案的题目是《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领衔人是四川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代表。
这一将近一万六千字的议案,有案由、案据、立法宗旨、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中应当处理好的六个问题,内容翔实,论证严密,极具可操作性。
这一议案引起了记者的极大兴趣,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王明雯代表。
记者: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并以超过60%的速度增长。中国域名总数达到1193万个,CN域名数量已达900万,年增长率近400%。但是,网络隐私权并没有引起各方面的重视,您为什么会关注这一问题?
王明雯: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主要用以区别于现实生活的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个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的发展,也使个人的生活空间和个人隐私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挑战。在网络世界里,恣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十分猖獗。有统计数据表明:电脑感染病毒在网络安全问题中比率最高,占90.8%;其次就是个人信息被盗窃、修改,占44.8%。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越来越成为一个公众话题,也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记者:您在领衔提出的议案中要求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有相应的依据吗?
王明雯:依据充分。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里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却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确认其为基本人权,为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从而成为网络隐私立法的依据。
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一句广为流传的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互联网上,一切都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你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说你在网络世界中的隐私应该是没有威胁的。事实是这样吗?
王明雯: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有人故意把别人的隐私在网上张贴,最近十分引人关注的“艳照门”事件便是例证;有人肆意地兜售用户的个人资料,曾经震惊全国的“"5460"网站九千万客户信息泄露事件”便是最好的说明。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远不止这些。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由于缺乏规制,非法侵害十分严重。概括起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
记者:您对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有哪些意见?
王明雯:建议将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制定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进行单独立法。这一法律的立法宗旨应是:保护自然人的网络隐私权,确保网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推广,推进电子政务及社会服务网络化的普及与发展。
记者:您在议案中提出在立法中,应当处理好六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哪些内容?
王明雯:一是处理好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与结合我国实际的关系。网络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其保护单靠某一个国家是不能完成的,需要国际间的协作。所以,界定网络隐私的范围时,应当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
二是应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网络隐私内容包括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即有关个人的一切可以定位于本人的情报资料和资讯。如姓名、年龄、肖像、身高、体重、身份证号码、指纹、婚姻状况、收入、生活经历、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银行账户、消费习惯、病历、宗教信仰、前科记录等等;私人空间在网络世界里主要是个人计算机及电子邮箱;私人活动包括网上浏览、网上购物、网上发表言论等。
三是应当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国家官员、社会公众人物的网络隐私涉及公共利益、共同需求及社会政治利益时,应当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是应当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予以特别保护。有统计表明,有20%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67%的人公布了年龄,59%的人泄露了住址,61%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完全暴露。这些真实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后果难以预料。我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五是应当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在立法中,应就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此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六是应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立法中,除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外,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记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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