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圣志)“当前,农村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不健全,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副院长朱海燕说。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推进了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新农村建设,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从此真正进入法制化时代。
朱海燕代表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还很多。突出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不大、覆盖面较小、实力不强、服务水平较低和带动力较弱,相当部分的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不健全,社员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紧密,合作社的凝聚力不强,可持续性差。
朱海燕代表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努力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首先,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为一类独立的法人。目前,《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类型的规定是例示性的,增加法人类型与《民法通则》并不冲突。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将合作社明确为一类独立法人以后,我国的法人类型也将变得比较全面,将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其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种养专业大户、产品购销大户、产品营销经纪人、基层农技站、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优势,领办和合办专业合作社,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引导农民专业协会自愿改造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引导分散的小型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的整合和重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明确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重点领域。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