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5年来最高法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新的一年内,司法救助工作将会有重大推进,最高法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体方案。
曹建明表示,去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全国各级法院实施。与以往相比,这个办法大大降低了普通老百姓打官司的费用。“我们年终作了个统计,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减少诉讼费收入70多亿。”
曹建明说:“这些费用,全部补贴给了普通老百姓,减少了他们的诉讼负担。”
曹建明表示,各级法院针对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断拓宽。“5年间,先后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27万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54.8亿元,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地参与诉讼。”
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曹建明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给被害人带来了双重伤害。一方面是身体上的;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很多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了经济困境。法院虽然做出判决,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使得被害人的情绪始终不能缓和,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曹建明表示,这个问题已经列入最高法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全国10家法院进行了试点。目前,全国不少法院正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措施。
曹建明透露,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很多政府部门都在参与和推进此事。他称:“中央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按照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具体方案。我相信,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内的司法救助工作,2008年一定会有新的、重大的推进。”
记者百度一下(baidu.com)“最高人民法院”,找到相关网页约5,450,000篇。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北京举措 司法救助基金将正式推出 刑事案件被害人等三类人员可获救助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透露,北京今年将正式推出司法救助基金,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内的3类当事人可以获得司法救助款项。
救助基金年内成立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表示,今年,北京将成立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因案致贫致困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信访案件当事人等3类人员,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司法救助。
据悉,北京市政府已批准了一笔数目较大的财政资金,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国家司法救助。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等具体实施方案有望近期出台。司法救助基金还将吸纳社会捐助。
近百人曾经获救助 事实上,北京开展司法救助的工作在此之前已悄然试水。
据记者了解,2007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等法院针对司法环节的特殊困难群体,先行展开了国家司法救助,分别发放了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司法救助金,近百名经济状况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了司法救助。
发放出北京第一笔救助资金的,是市一中院执行庭法官李刚。
李刚介绍,执行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法院有判决,但被执行人根本没钱,执行不下去。被害人及其家庭极度困难,又急等钱用。起初,办案人员凑钱进行捐助,“可单靠捐助行不通。”
“大约是2006年6月,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一个试行政策,可以对部分执行难案件中的困难人群予以司法救助。主要救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9类案件的当事人,救助对象是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李刚说,“这个政策帮了很多人的忙。第一笔钱发给了一起灭门案中的被害人家属。老人的儿子一家四口被杀了,凶手没有能力赔偿,老两口生活异常困难。我们给他们送去第一笔救助金时,他们的眼泪就没断过,拉住我们的手不放。”
案件获执后应退救助金 李刚说:“这笔救助金只是临时性的,如果案件得到执行或部分执行,获得救助的人员应该将这些特殊救助金返还给国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院执行回来案款后,直接扣除。”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表示,这是国家临时性救助的一个重要特点。“实际上,受害人的这些损失是案件的刑事被告人等造成的,理论上应该由他们承担。国家临时性救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受害人实在得不到补偿,且生活极端困难,所以才由国家来予以先行帮助。”
“法院要始终保持案件执行力度,不能让纳税人买单,救助基金也不能越滚越少。”田小穹说。
救助资金难孚众望 事实上,资金和立法是司法救助事业发展的最大困扰。
前天,一名不愿公开身份的基层法院院长表示,这几年,虽然帮助了一些人,但各级法院大多不愿对外宣传,“资金太少,要求救助的人太多。说得多了,要钱的人就多,财政承受不起。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国家只能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其他人只能暂缓。我不愿意说出名字就是这个原因。此外,没有立法,给谁不给谁,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只能谁的哭声大,就给谁多一点,在事实上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这位院长有些无奈地说。
但他表示:“尽管有种种困难,但这项工作已经在各个层面启动。2008年,救助范围会逐渐扩大,救助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更多的困难群体将会享受到这一政策的阳光。”
代表声音 统一标准救助被害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原副会长许智慧长期关注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其提交的议案就是“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许智慧表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此前已在一些地方展开试点。但在全国层面,缺乏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造成了司法机关有心救助,但没有合法依据和长期经费保障的困境。所以,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立法标准。
名词解释 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 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 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提供适当经济救助的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 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及其亲属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能得以解决,体现国家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救助资金一般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
幕后故事 11件议案建议推动制度前行 “对被害人予以适当补偿,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符合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是2007年全国两会刑事受害人应获国家补偿议案的起草人之一。近日,王牧教授介绍了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逐渐发展、渐入人心的过程。
邱兴华案引发思考 王牧教授已年过六旬。采访中,他多次谦称“现在记忆力不好”,但对关于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议案的出台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记得很清楚。
“2006年,当时邱兴华案很热。很多人通过媒体报道发现,杀人的邱兴华因为家庭困难获得了一些帮助,而被他杀死的那些人,有的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家里没有获得救助,生活面临很大困难,这很不公平!”王牧教授说。
王牧教授表示,在此前后的马加爵等其他大案,都是差不多的情形。很多人意识到了这个现象,社会上也有议论。时任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孙谦对这个问题的体会和认识最深,他在工作中发现,即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赔偿,但往往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成空谈,使得被害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我们当时都觉得,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这是一个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现有财力也能解决这个问题。”
专家研讨“立法建议” 同一时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原副厅长尹伊君也被同样的问题困扰。
尹伊君所在的部门是全国刑事被害人上访较多的一个机构。“他们也着急,他们受理的案件中,被害人上访申诉,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申诉的理由,很多集中在法院判决的赔偿不能落实上。”王牧教授说。实际上,很多上访人最终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特殊救助平息了事态。
2006年7月30日,在孙谦的提议和组织下,江西省检察院、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检刑事赔偿办公室联合举办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在探讨了理论问题后,大家最终决定,分头草拟一个法律草案,择机向全国人大提交。”
当年年底,经过6个月的分头研究后,会议再次召开。“一个字一个字地抠"立法建议"。实在无法统一意见的,就注明意见一、意见二。”王牧教授回忆说。
代表呼吁“救济制度” 2007年全国两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被全国人大代表孙谦以议案的方式带到了人民大会堂内提交给大会。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党委书记尹继佐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构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也就同一问题进行呼吁。
据统计,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共有212名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此,他们共提交了6件议案、5件建议。
普惠众生尚需时日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正式报告,建议在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并进一步建议,“结合修改国家赔偿法一并研究。”
“获悉这一消息后,孙谦第一时间通知了一起研究的人,大家都很高兴。”对此进展,王牧教授予以高度评价,“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意味着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了立法轨道。立法一经启程,虽需时日,但普惠众生有望!”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