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进行网上访谈时,说法院审理最有难度的破产案件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大类破产案件。
万鄂湘说,1998年—2007年法院系统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共有64311件,已经审结的有55770件。
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破产案件的审判量是比较大的。但是,真正有难度的是三大类破产案件:一是国有企业破产;二是上市公司破产;三是证券公司破产。国有企业的破产案涉及到人员安置的历史性问题,不太好彻底解决。上市公司破产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广大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也可能血本无归,因此我们对上市公司破产大部分是采取重整制度,这是在破产法中引入的一种新制度,它是通过法制化的渠道,使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获得再生,同时也可能为广大投资者或者是股民减少一些损失。我们已经一共受理了27件证券公司破产,还有4个证券公司也在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我们相应召开了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座谈会,主要明确了破产的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八项条件,确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衔接安排,这样就为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法院为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提供“三中止”的司法保护措施,保全了大量资产,也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现在,我们正在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审查案件的受理条件,平稳地实现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从行政程序到民事破产程序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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