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3月10日《法制日报》)
法律应捍卫不断被突破的道德底线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我们总喜欢用这样的理由反对法律调整道德。但我们不能忘记还有一种说法: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比如,“不求索取、只求奉献”等愿望的道德,法律一般不去强迫;相反,对于义务的道德,法律则强制执行,而忠诚是婚姻道德之一,属于义务的道德。
如果道德能够独自维持其底线或阻止其底线被突破,那么,法律完全可以袖手旁观。但问题是,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维持道德底线时,则必须由法律来捍卫。在以往,“包二奶”在人们的道德观里仍旧属于禁区,因可能遭致社会道德大棒的惩罚而较少甚至根本不出现;但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包二奶”在人们的道德观里已经不再是禁区,甚至社会无法用道德力量制止“包二奶”这一有违道德的行为时,法律所捍卫的道德底线也应该随之后移。
事实上,对待“包二奶”这一有违道德的行为,法律也并没有袖手旁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时就明确,“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包二奶”之所以成为法律盲区,正如周红玲所言,现实中,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样一来,“包二奶”就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范围。事实上,严惩“包二奶”的建议与《刑法》对重婚罪的调整,其本质目的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维护婚姻道德的底线。
总之,无论是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的角度看,还是坐实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看,都值得考虑。·王攀·
“包二奶”入罪是刑罚迷信 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刑法设置了“重婚罪”。但是,“包二奶”毕竟与这种“重婚罪”不同,这种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二奶”的妻子身份不敢公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家庭的损害并没有像公开的重婚行为那么严重,也不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颠覆。因此,“包二奶”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本质仍然还是道德问题,是不宜处以刑罚。
试图将“包二奶”入罪的做法,也是对刑罚万能的一种迷信。我们已经设置了“重婚罪”,并且规定对这种罪可以公诉与自诉,但事实上仍然有许多重婚现象并没有得到追究。公诉的案件特别少,因为公权力机关没有多少精力进入,并且公权力介入家庭婚姻事务往往也是吃力不讨好;而自诉,婚姻的一方往往考虑到多重利害关系,并不轻易提起诉讼。而“包二奶”的现象更多,公权力机关有无这种精力和财力介入更成问题,而且,什么叫“包二奶”,它与情人关系、通奸又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可以将“包二奶”纳入重婚罪,下一步也就可能将通奸再规定为犯罪,在道德行为与刑罚直接挂钩的时候,我们离一个恐怖的社会还会有多远呢?
不宜将“包二奶”入罪,并不等于我们可以对此坐视不管,我们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方法对这些人进行提升。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包二奶”主要会对配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当在帮助弱者上下工夫:一是,在法律上给“包二奶”的人更多的民事惩罚,“包二奶”可以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并且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追索对方给二奶的钱,等等;二是,妇联、居委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要多给这些弱者提供援助,帮助她们举证和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让她们更有可能打赢官司。不过,如果有人要问:要是妻子不管,包二奶的人也不听道德教化,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社会仍然要予以一定的容忍。请问:我们什么时候利用刑罚的大棒创造出一个无菌的社会呢?·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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