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炒作许霆案无异于“舆论审判” 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许霆案特殊,一审判无期过重 本报特派记者 傅汉荣 周乐瑞 许琛
“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在昨日下午的广东代表团集体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特别就媒体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她表示,媒体炒作许霆案无异于“舆论审判”,建议法律界人士要坚持谨慎的司法评论,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有人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 “我来开会前,许多媒体问我对许霆案的意见,我答复说,我是法律工作者,许霆案现正在法院复审过程中,我们不能在媒体上发表评论而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或者干扰法院的审判。”陈舒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应该确定有罪。但是现在有一个倾向,无论是有罪的一方,或者无罪的一方,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都喜欢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
陈舒认为,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这样就会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她建议,要针对这一现象制定相关管制规则,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许霆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姜兴长昨天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接受北京记者采访,他说,“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霆案重审最早本月底有结果 姜兴长认为,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
对于广州中院的判决,姜兴长表示,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许霆案”重审后,目前正处在证据调查等工作阶段,姜兴长透露,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两会天天问 金羊网友:
许霆案作为2007年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两会上能否让代表委员议议其中法理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到底有无重判,是否“合法不合理”,法律条文有无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责任编辑: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