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两高”报告引人关注。据统计,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一成半的死刑犯在最后关头被喝“刀下留人”,被挽回了生命。与此同时,人们又会想起陈良宇、邱晓华、郑筱萸等一连串在依法反腐中被拉下马的高官名单,法律的“雷霆手段”让贪官心惊胆颤。
在网民的讨论和代表委员的热议中笔者发现,我们法律的“刀下留人”和“雷霆手段”同样让人为之拍手称赞。笔者认为,人性化的柔性和重效率的刚性彰显我国法律的以人为本。
笔者认为,法律总是与权威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决定生杀予夺,裁判是非曲直,体现着规范和约束、强制和服从,它是冷峻的、铁面无私的。但这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不代表冷漠,它限制人,但本质是为了人、保护人,以维护人的根本权利为出发点。
法之所以为法,就是要让违法者心生畏惧,就要体现法的效率。反腐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也关乎民心背向,反腐的力度代表党和政府自我清洁的决心。政府工作报告中有着“对腐败决不姑息”的强调。而根据两高报告统计:5年来,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5年来,各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9万多件20.9万多人,其中查办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万多件,查处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万多人。这些数据是我国法律“雷霆手段”的一个重要体现。
法之所以为法,还要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从这点意义上来讲,生杀大权又岂能不慎之又慎?最高法发言人倪寿明谈到,对于死刑政策,要从有利于减少犯罪、控制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全面把握。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我们一贯的刑事政策。判处死刑人数的多少,是由犯罪本身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的,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在此时,也有委员提出“生命具有最高的价值,如果侵犯财产就剥夺生命,不符合生命至上的价值观。”也体现了代表委员对于法律“人性化”的高度关注。
笔者认为,当“严打”、“重惩”等词语已经成为我国法律词典中过去式,而重效率,重人性的的司法、执法之风正扑面而来。法律只有体现“以人为本”,才是受广大群众支持的“民心之法”,才能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李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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