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来自福建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秀娟在向大会提交“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的议案”时,提出了以上修改意见。
议案称,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法官在审理民事离婚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冲突,从而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影响其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对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以修改完善。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的,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民事案件的调解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
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是相悖的,并造成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张秀娟建议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解或被告缺席的除外;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来源: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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