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回应“同案不同判”
本报讯 (记者王阳)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做客中国法院网参与两会交流。在谈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时,她表示,人民法院尽量做到同案同判,但同案同判也是相对的。
邵文虹表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所以在个别地方法院的确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运用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她同时表示,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而法律总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否则就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同案同判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比如,我国刑法中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些概念。具体到盗窃罪上,盗窃数额较大可以在500元到2000元的幅度,盗窃数额巨大则在5000到2万元之间。各个省份规定的起刑点不一样,所以判决自然就有了差别。
“因此,不可能绝对的同案同判。这些适用法律上的差别,只要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予充足的说理,并向社会公开,就应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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