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3月12日电(记者程红根)郑州市检察机关目前正积极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制度,此举被认为是开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先河。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介绍,郑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在试点工作中也碰到一个难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原先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并颁发任命书的选任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都与检察机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局限性中。这一局限也减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郑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进行改革。2007年10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提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2007年9月,惠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见(试行)》。经基层单位层层推荐选拔,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投票表决产生,最后任命了9名同志为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文典说,建立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共同接受人大监督的双重关系,有利于消除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效能,这是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最佳途径,也为人民监督员规范化管理模式提供了经验。
据了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的二七、巩义、登封、新郑、新密等市(区)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均得到了本地区人大常委会的肯定。目前,这一做法已在郑州全市陆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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