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司法体制的“国情”下,司法高官的言论容易因其权力背景、行政层级、社会影响而带来某种“命令植入”。对于“许霆案”而言,有时沉默比发言更重要———毕舸
毕舸
“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近日,就“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记者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霆案”也许是2008年迄今为止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起司法案例,社会、当事人许霆、银行以及司法机构各执一辞,观点交锋不断,甚至也成为学界激辩议题,各个群体也逐渐形成“挺许霆派”与”反许霆派”两大阵营。
本来,身处多元社会,人们出于自身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对同一事物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全国人大代表姜兴长在两会期间就此发表观点,也是一孔之见,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表征。
但是,别忘了姜兴长还有一个重要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的言论经由舆论传播、社会热议,加上其特殊身份,必然形成滚动效应,对“许霆案”的未来走向产生一定影响。而如此影响究竟利多弊少,还是与之相反,抑或对个案能起到一定的外部帮助,但对整个司法环境的构建是否会产生些许不良反应,都需要社会审慎辨知。
从民众的朴素认知来说,估计许多人都会对姜兴长的这番话拍手叫好,它符合目前社会对“许霆案”的某种主流声音,对弱势群体的先天关怀,对案件所存“瑕疵”的内心抗议。不过,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尚未完全摆脱行政化束缚,司法所面临的权力干预积弊难消。在此情形下,司法高官的发言往往能发挥预料之外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司法高官的个人观点被下级有意无意地当成某种隐性指示,并以其作为未来再度审判过程中的风向标,案件未判,已在判案态度、取证选择、立场倾斜上发生偏移,那么案件就会陷入另一重不公中。“许霆案”无论在程序和结果上要保证公平的一致性,首先要避免各种利益诱导因素的干扰。之前虽有对“舆论审判”的指责,但舆论毕竟是凝聚了民意的自发诉求,是一种场外信息反馈,并不具有强制性和主导性。而在既有司法体制的“国情”下,司法高官的言论容易因其权力背景、行政层级、社会影响而带来某种“命令植入”。也许言论本身是一种个体感受抒发,但语境的特殊性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联想乃至反馈。
因此,笔者建议司法高官在两会发言时,对议程设置有一种自觉的回避意识,既不要动辄为所代表的机构发表辩护意见,也不要对某个具体案件发表太多针对性的观点。中国司法独立的珍贵性与脆弱性并存,需要每个体制中人小心呵护。对于“许霆案”而言,有时沉默比发言更重要,就让司法按照自身规律与程序进行,在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下,让所有相关证据、论据及法律依据统统呈现,这也是同时保障控辩双方合法权益的惟一途径。
(责任编辑: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