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1日讯记者赵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2871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
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切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据了解,自2003年9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21270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60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111件,其中绝大部分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一种及时纠错并注重防错的有效机制。据统计,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2007年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下降了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