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9月3日电记者裴智勇报道: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截至今年6月,2万多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
记者从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得上述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说,3年来的试点工作,达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效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据介绍,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848名,已监督“三类案件”12828件,监督“五种情形”195件。在已监督的“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612件,最终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54件;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逮捕决定的44件案件中,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有21件;检察机关受理的195件“五种情形”,多数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
“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张耕强调,对检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优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要在案件监督前及时将拟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提交给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充分了解案情及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在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认真、详细、客观地回答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讯问、询问,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要利用收听、收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情。”
张耕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他说:“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利告知制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任务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和见证人,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人民日报》(2006-09-04第10版)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