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代表团40人联名建议: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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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曹英 实习生马也北京报道 山西代表团40名全国人大代表近日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议案。该议案从目前基层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入手,理论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地位,与国外相关立法做出比较,阐述了加速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提出此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申瑞涛。申瑞涛在基层从事金融工作20余年,让她感受最深切的是,“合作金融组织没有法律地位。”
截至2007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50.62万亿元,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据的份额为11%,是居于国有商业银行(54%)和股份制商业银行(14%)之后的第三大类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0%以上,山西省自2002年以来则占到90%以上。
据悉,由于合作金融法规的缺失,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性质、地位、设立、经营、监管、清算重组及财税货币政策等方面,只能依照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来实施,用申代表的话说:“就像穿上一双不合脚的鞋。”
自1996年中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后,农村信用社的属性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论点。目前在主管部门的相关改革文件中,对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基本确定为股份制改造。但是,申瑞涛认为,无论是从历史的发展看,还是信用社的现实发展情况来看,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此外,各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形式与经济的发展阶段、辖内的生态环境相关,与当地生产力水平相关,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议案希望国家能够从最基本制度的层面上,通过立法确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并在政策上扶持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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