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77岁老太“买断”退休17年 每月收入为零生活拮据
□今报记者 张少春
“辛苦工作了那么多年,单位却不给我办退休手续,这让我以后咋活?”说话间,77岁的陈晓华老太太(化名)全身发抖,两眼含泪。
【讲述】两千余元“买断”后半生
昨天中午12时许,郑州市大学路某家属院内,记者见到了陈晓华。
陈晓华说,她1973年参加工作,1974年被安排到大学路第一旅社工作,该旅社是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的下级单位。
当时,旅社只有三间破平房。如今,第一旅社已不复存在,三间平房所占的地皮上盖起了高楼,每月收益高达十几万元。
1991年11月的一天,时年60岁的陈晓华和其他10名同事突然接到通知,到大学路办事处开会,她们被通知退休,并且一次性结算了全部的退休金。陈晓华虽然不情愿,但她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就领走了2880元钱,这是按照她19年工龄换算下来的结果。
现在,已经“退休”的陈晓华月收入为零,生活举步维艰。
【绝望】老太怒告两主管单位
“大家都觉得不对劲,凭啥辛苦一辈子,每个月却不发退休金?”从1992年起,陈晓华等人开始四处反映情况,办事处、区政府都承认“有这回事”,但问题一直没解决。
2003年的一天,陈晓华和女儿小杨到银行办事,陈晓华突然想起自己连一点养老的钱都没有,一时情绪失控,坐在台阶上大哭起来,小杨决心为母亲讨个说法。
2003年8月,小杨代母亲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要退休金,对方不予受理。随后,陈晓华将大学路街道办和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告上了二七区法院,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其1991年至今的退休金。
【争议】她该不该享受退休待遇
本案的争议在于,陈晓华是不是正式职工,该不该享受退休待遇。开庭时,双方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陈晓华保存着一份落款日期为1991年11月15日的《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街道集体职工退休填报表》(如图,盖有第一旅社和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的公章),上面写着“陈晓华,享受退养金年限1973年至1991年12月,领取退养金金额2880元”,退养原因为“到年龄退休”。“如果我不是退休职工,当时为啥按工龄给我发退休金,还让我填写这个表格?”陈晓华认为,她的档案在大学路办事处,还有社员证(即工作证)等,当然是正式职工,两被告理应给她办退休手续,按月发退休金。
对此,两被告辩称,陈晓华是第一旅社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此事和两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她和第一旅社已于1991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领取了全部退休金和养老金,应该驳回起诉。
【判决】打官司先赢后输
2003年底,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晓华自1974年起和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第一旅社建立劳动关系,1991年为其填写退休表,并一次性支付了退休金,原告从此退休。1995年,劳动部纠正了企业向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行为,要求改为按月支付。由于第一旅社已经停业,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二七区法院判决大学路劳动服务公司每月支付陈晓华养老金581元,自2003年6月15日起,直至原告去世。其间,如遇养老金自然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陈晓华赢了第一场官司。但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陈晓华认为,她的退休金应该从1992年开始算,被告则根本不愿给钱。
不料,二审时,郑州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晓华的起诉。
【说法】国家禁止买断退休金
5年来,陈晓华和女儿每个月都要到省高院及郑州中院申诉,希望官司能重审。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比较赞同二七区法院的判决。他说,1991年前后,全国很多地方都有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现象,但劳动部于1995年下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通知》,“有违反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尽管第一旅社已经停业,但其主管单位仍应为陈晓华办理退休手续。
昨天上午11时,记者来到大学路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党政办公室一位姓李的负责人说,此事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他们不清楚,得先向领导汇报后再给记者回话。截至昨晚发稿时,记者一直未接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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