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在受到严重伤害而犯罪分子又没有能力作出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应勇代表提出,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尽快在部分地区试点,并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曾经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杀害11名无辜者的陕西汉阴县农民邱兴华被判死刑,遗憾的是,这些生活困难的被害者却没有得到应有赔偿。在这类严重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低收入者,特别是被判处死刑后,大多数无赔偿能力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方因得不到基本经济赔偿而生活陷入困境,有时还因此引发申诉或上访等。
应勇代表认为,建立这项制度,有助于降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减少不和谐因素;还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证明,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往往是受到严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利于减缓被害方报复情绪,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金长荣代表介绍,目前,上海正在着手制定相关救助制度,救助款将主要通过政府和高院共同成立救助基金的形式筹集,至于救助对象的范围现在还在研究之中。此前,青岛法院系统已率先制定出台有关办法,已有36名被害人家庭得到救助。
为此,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可以由国家财政拨款及司法机关罚没收入作为基金基本来源,或从社会捐助等渠道加以筹集。救助对象暂时规定为因遭受暴力犯罪而死亡、重伤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勇代表认为,国家救助应具有“适度原则、限制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应以解决被害人面临的急迫性困难为限;对于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过补偿或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的不予救助;对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也不予救助。此外,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假释后,有赔偿能力的,国家可依法追偿。(栾吟之谈燕王海燕)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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