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改《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下简称《街道办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实现“责、权、利”统一,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堡垒作用。
为什么要建议修改两项法律,张广宁说,“街道办、居委会是"城市管理体系最末梢",也是与群众最贴近、最敏感的"神经末梢"。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靠基层,也必须落实到基层”。随着社会发展,原来的《街道办组织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拿广州来说,广州是南方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人口已过千万的特大城市。当前,广州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转型期,大量“单位人”变成“社区人”,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加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基层组织的建设比以往更加迫切。长期以来街道办、居委会作为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居委会)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都面临着权责不清、行政压力过重等问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成为他们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
街道办、居委会的服务范围及现状 张广宁说,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街道办、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范围在迅速扩大,主要服务是面向三类人群的。
第一类:特殊人群。老年人、贫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群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对象。这些人群除了常态的服务,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帮扶性服务。比如广州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00万,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广州市在全市推开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医院、社区、家庭相结合,保健、医疗、福利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而这些服务大多数都要通过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来实施。
第二类:外来人员。城市外来人员在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等情况日益凸显,必须充分满足社区流动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对他们的管理,是当前社区管理和服务中面临的问题。广州是流动人员大市,这些年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碰到了不少问题,对此,广州市总结出来的经验就是必须发挥街道办、居委会的基层力量,加强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他们对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就业管理等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三类:社会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这些人的社会管理和许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也都逐步由单位转向社区。这些问题依法、合理的解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而目前立法的规定还不明确。
街道办和居委会除了面对的服务人群急剧增加外,管理事项也越来越多。街道办现在成了涵盖居民、民政、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人防、计生、劳动、市场管理、社区服务等多项管理职能的综合性机构。随着新型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在流动人员管理、城市污染治理、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基层管理的需求也不断加大。海珠、荔湾等区有些街道办要担负一百多项任务,门口的牌子都挂不下。
街道办的任务如此重,那么居委会的工作又是什么样的呢?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要求政府管理重心下移,一些基层政府直接向居委会分派行政任务的现象不断增多,居委会“行政化”的趋势不断被强化,实际上充当了一级政府或者说政府“一条腿”的角色。
然而,街道办工作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运作失序的问题,街道办与政府、街道办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驻街派出机构之间、街道办内部,以及街道办与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关系都有待理顺;而居委会和社区的关系、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也变得“剪不断、理还乱”。职责定位不清,甚至导致了街道办与居委会在角色、功能、任务上的冲突:街道将大部分工作放到居委会,居委会也在经费、用房等方面难以摆脱对街道办的依赖。很多群众都习惯将街道办与居委会混为一谈。居委会没有发挥好自治组织的作用,街道也没履行好管理的职能。
建议通过立法重新界定街道办与居委会的定义 张广宁在建议中给出了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新定义。
街道办:通过立法,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程序,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设置和经费来源。明确工作职责,准确定位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一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担经济发展和管理的职能;二是强化其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三是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或者为部门执法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居民教育、救济工作,协助维持秩序;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委托街道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应当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过严格的委托程序,并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形式(书面委托协议)。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居委会:要从立法上确立居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并进一步完善居委会选举制度。建议从强化自主性、弱化行政性入手,分三类明确居委会工作职责:第一类是法定的专属职责,如组织社区义工,开展社区服务,美化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第二类是受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事务,如代为办理有关受理、送达材料等。其他单位和组织,尤其是基层政府、政府部门在向居委会进行事务委托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业务培训,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责任,政府也可向居委会“购买服务”。第三类是需要与其他单位组织互相配合、协调完成的工作。这类工作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救助、福利、保障;建设公建配套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落实计划生育、应急、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事务。要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合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成社会管理的统一和协调。针对不同的职责,还应当保障居委会相应的自主决策权、(事前、事后)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监督权、考核权等权力,使居委会在工作中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街道办、居委会立法修改后 张广宁指出,街道办和居委会在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定要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效率。通过城市基层的创新改革,让街道办和居委会在管理城市、服务群众、稳定社会三大任务中各负其责,行政责权明确了,服务水平到位了,居民办事方便了,从而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正是修改这两项法律的最重要意义之所在。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