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应集体协商与经济发展同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指出应改变企业单方面决定职工工资的情况
新快报讯 (记者 陈琦钿 肖萍 张英姿 余亚莲 陈红艳 廖颖谊)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就“维护职工权益情况”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
据张鸣起介绍:我国的法律,《劳动法》和《工会法》也确定了这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企业可以由职工代表或者是工会与企业一方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这些年来,我们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幅度地提高,与此相比较,职工的工资还没有得到同步的、相应的提高,“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工资由企业单方面来决定是一个主要原因”。
张鸣起表示,企业应开展工资协商,“凡是开展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单位,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劳动者还是工会,对协商的结果都是比较满意的”。
“铁饭碗”1995年就确立了
张鸣起在回答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时坦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碰到了一些问题,一些单位采取劝说职工辞职、将职工转为劳务工等。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造成的。
张鸣起解释道,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如果再多说一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制度早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就确立了”。
无固定期限不会僵化用工机制
“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这一点上比原来有一些发展,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签订两次也可以,但是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用工的灵活性受到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
张鸣起指出:《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一个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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