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舅舅从海外回国探亲,见我与丈夫及父母住房不宽裕,便将其在国内空置的一套三居室房屋送给我家。近日,当我们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虽系别人免费所送,但仍必须照章纳税。
请问,接受别人送的房屋是否也要纳税?
读者 王 菲
王菲读者: 应当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房屋赠与只免征营业税,而不免征契税、印花税。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其他形式受赠遗嘱继承或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房产过户不予免征契税。
为解决假赠予与偷逃税款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受赠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