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凌军辉)为了切实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江苏省高院、省工商局和省消协日前共同下发《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率先将群众团体纳入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告诉记者,《意见》对法院委托、邀请消协参与消费纠纷案件调解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则、要求加以了明确和规范。不管是消协参与的委托调解还是协助调解,一旦协调成功并和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一定条件的消协工作人员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地法院的消费维权合议庭的诉讼活动。
鉴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意见》还倡导推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人员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童天武表示,法院和消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能有效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在实现法院与消协资源共享、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同时,切实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解决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消协协助下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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