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谈言论自由:批评奥运受法律保护
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时说,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张军指出,我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说:“至于记者提到的一些具体的事件,有些我并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讲的情况,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我想,全中国人民都深切地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
张军同时指出,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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