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执行难”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
黄松有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所以,需要经过综合治理的办法,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黄松有介绍说,这几年,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了几项重要的措施:一、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这样一种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而且把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二、推动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成本,促使他自觉、自动地履行债务。三、通过不断地创新执行的工作方式、方法来加大执行的力度。四、通过执行公开来促进执行的公正。五、不断完善执行的立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六、推动执行改革。通过制约执行权使执行权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制约和监督,以促使执行的公正。七、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以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
黄松有表示,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应该说“执行难”的问题解决的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去年办结的案件来看,已经超过了新收的案件,达到了211万多件,执行的金额达到将近4000亿人民币,而且存档,也就是未结的案件也明显减少。可以说,“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明显地得到了缓解。但是,刚才说了,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还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黄松有就社会上对“执行难”的模糊认识进行了澄清。现在有人认为,只要法院判决了,暂时执行不了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认识是不够全面的。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的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这才是“执行难”。因为民事活动是有风险的,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打了官司,这种风险在判决以前就存在,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本来就没有钱,那他判决以后也不可能变为有钱。就像一个人到了医院治病,已经是没法治了,甚至把他都推到太平间了,人都死了,你说现在救活很难,抢救很难,这实际上就是不全面的,因为他来医院前已经没有抢救的可能了,这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做“执行难”。如果说判了以后被执行人确实有钱,但就是拿不回来,那可能就是刚才所说的种种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认识,希望媒体做一些解释。对于被执行人本来没有钱,不可能通过判决就挤出钱来的这类问题怎么办?那就要研究另外的解决渠道,就是国家怎么样来救济,或者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这部分拿不回来钱的人进行保护,或者说保证他能够有最低的生活保障,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是“执行难”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