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实施到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金额500余万元,至今仍有近200万元尚未落实。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赔偿办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的内容。
原因很多,但有一条已经明确,国家赔偿法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在2008年全国人大共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中,就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很多代表也就修改这部法律提出了议案。代表们认为,国家赔偿法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直接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3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等30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颁布时备受瞩目,实施中却收效甚微。”孙桂华这样评价国家赔偿法,主要问题是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代表领衔30名代表提出了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不断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对法律维权的需求越来越高,这部法律在贯彻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也越发明显。田儒斌等31名代表也提出,国家赔偿法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要求,赔偿数额低,赔偿困难。
代表们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无论是程序上、实体上还是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实施难度最大、障碍最多的一部法律,直接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大问题导致赔偿难 从议案中看,代表们认为国家赔偿法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赔偿范围较窄。孙桂华等代表提出,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司法侵权情形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存在瑕疵致人侵害的情形等;行政机关违法决定、命令或者严重不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轻罪重判的情形;超期羁押的情形等。
——刑事赔偿程序规定不合理。安东等代表认为,赔偿确认及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未能体现程序公正。一些侵权行为的确认无明文规定,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确认随意解释,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先行处理等重要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导致无章可循;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无法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等。
——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范围有限,不能保障民事审判公正。安徽江淮汽车公司董事长左延安等32名代表提出,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中近50%案件属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而国家赔偿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情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在刑事诉讼救济方面暴露立法缺陷。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决定的执行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赔偿费用支付的规定不合理。在这方面,代表们列举出不少情形: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后,义务机关无力先行垫付;一些地方政府或财政机关人为设置赔偿费用核销条件,使国家赔偿蜕变为单位赔偿、部门赔偿;地区间赔偿费用支付不统一等。
国家赔偿法亟待修改 如何解决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安东等30名代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三个部分,同时又规定了三类赔偿适用两种不同程序,体例比较混乱,可考虑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分别立法予以规范。
代表们建议对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作专章规定,对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哪些违法侵权情形属于赔偿范围加以界定。赔偿内容应该包括: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积极作为行为;该违法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通过其他救济渠道和程序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形等。对现有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扩大,对在实践中发生的与现行规定近似的情形,可以考虑吸收到赔偿范围中来。
代表们对于完善赔偿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或者明确规定赔偿之诉参照行政诉讼程序,将赔偿委员会改为国家赔偿审判庭,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独立设置;或者保留现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但要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以细化。
此外,代表们还建议: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的规定;立法明确赔偿确认与三大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对于无法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申请确认情形,明确规定依据何种程序及由谁来加以确认;对赔偿确认设立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姜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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