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傅汉荣、王雷、韩平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蒋海鹰日前建议,改革施行了50多年的落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相应的立法。
据介绍,现实中存在这样的问题:甲某被公安机关决定送劳动教养,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公安机关所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已处于自动失效的范围,因为同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矛盾。
蒋海鹰说,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1979年又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分别只有5条,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不能对此进行规定。劳动教养规章究竟是属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还是属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法律界一直争议不断。
蒋海鹰建议,劳动教养制度在当前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将其完全废除。为了避免发生司法混乱,亟需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先考虑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去除,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及早出台一部《劳动教养法》,使司法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