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今后,江南八区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可以用拆迁补偿款,买到价格比经济适用房还便宜的拆迁安置房。不过,对于没有宅基地集体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将不予补偿。
据悉,从3月起,原本供应被拆迁农民的经济适用房,从全市经济适用房“总盘”中剥离出来,改为专门为被拆迁农民配建的“拆迁安置房”。《细则》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统拆统建两种。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
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但在制定指导价时,由于扣除了销售成本、减少了资金成本的比例,因而拆迁安置房的指导价将会适当低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南京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2700元之间,今年南京拆迁安置房的指导价预计不超过每平方米2600元。
《细则》明确,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拆迁实施单位在获得拆迁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到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由区政府在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后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将由拆迁单位直接支付到区政府的拆迁安置的账户上去。
在申购面积上,拆迁安置房采用了“控制线”,每产权户最大申购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封顶。其中,对于宅基地集体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上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只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只有房屋产权证的,以现有的权证作为依据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两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只有对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经区政府出具认定和同意申购拆迁安置房意见书后,才能申购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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