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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秦岭山脉 |
专稿:揭密中国首次为一座山脉立法的台前幕后
法制网记者 台建林
3月2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黄楼前,桃花和迎春花开得正盛,赵工急急走过。
赵工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众多委员之一。这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陕西省省长。
委员会成立仅一月余,委员们有一大摊子事要做:负责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协调并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为重要的是,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从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令赵工他们自豪的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一座山脉立法。
地球“三姐妹”之一
如果把黄河、渭河比作陕西的“母亲河”,秦岭则可称为陕西的“父亲山”。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曾经用诗一样的语言,描述秦岭在陕西人心目中的分量。
莽莽秦岭,长约1500公里,其主体在陕西境内,涵盖了这个省的6个市。据科学论证,秦岭是世界上最具生态特点和生物多样性的代表地区,被世界自然基金会确立为第八十三份献给世界的礼物。
国内外地质学家和生物学家公认,秦岭是世界著名的三大山脉之一,与欧洲的阿尔卑斯山、美洲的落基山并称为地球“三姐妹”。
这三座山脉规模都很大,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其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阿尔卑斯山和落基山所在地区的国家对其生态环境保护都非常重视。
“要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好。”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崔林涛说,“这是陕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整个秦岭山脉区域及其周边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是我国大陆广阔地区水源涵养和保护气候环境的需要,是我国发展全局中一件战略性的大事,也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
秦岭病了
保护秦岭的重要意义已无须论证,但现状并不乐观。
“你看,那片古树,已被纳入房地产第三期开发规划!”
2007年8月,国家测绘局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庞尚益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秦岭山水”房地产项目把上林宫酒店门前的大片树木以及动物园南的珍稀古树林,都纳入了建设范围。在干旱的秦岭北麓,那片古树林经历了无数的沧桑,据当地人讲那些树有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现在,古树底下却堆满了建筑土石。
庞尚益建议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秦岭北麓相关区域生态安全进行严格检查,建议陕西省人大尽快制定“陕西省秦岭保护法”,确保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安全。
其实,早在庞尚益提出建议的4个月前,陕西省人大2007年度的立法计划公布,其中正包括为秦岭保护立法。
不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协调会,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组成了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组。
随着调研逐步深入,一个真实版本的秦岭横亘在人们面前:
一些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建设,开发项目未经严格审查,更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乱修乱建问题突出,“三废”处理设施不全,直接排放的污水、废气和生活垃圾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有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混乱,乱采滥挖现象较为普遍。随意占用林草地,尾矿就地或沿河堆放堵塞河道,污染河水;
有的地方在道路建设施工中未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路基施工的开挖填筑随意破坏山体和植被,大量弃土弃石倾入沟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由于人口持续增长,无序开发且生产方式较为落后,一些人滥采乱挖野生植物,致使秦岭珍稀野生植物资源遭受破坏;
……
秦岭病了。
病因何在?“有认识问题和管理问题,有山区人口生存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崔林涛忧心忡忡,“如何把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与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从全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制定一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从4月到11月
2007年4月,秦岭北麓,山坳深处的冰雪正在一点点消融,保护秦岭的立法也在一步步往前走。
2007年5月、6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两场专题法制讲座,分别听取了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北大学教授张国伟和中国科学院研究员、陕西省秦岭植物研究院院长沈茂才作的报告,题目是《秦岭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及其保护》。
不久,陕西省委常委会也就秦岭保护组织专题学习。
8月22日,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主持召开“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论证会。专家学者们对条例进行了广泛、深刻的论证。结合论证意见,起草小组经过反复研讨,五易其稿,形成草案。
9月3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下旬,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一个月,起草小组人员在汉中、宝鸡、商洛、渭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对草案作出修改:
———秦岭保护应设专项资金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秦岭所在地的大部分县(区)经济较落后,财力紧张,很难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这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水源保护区群众应有补偿
有人提出,禁止在跨区域调水的水源保护地区、限制开发区发展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产业,使用有利于农作物生长的化肥、农药等规定,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收入,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以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
根据这一意见,参考国家有关生态补偿的文件,草案修改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开发矿产资源要交补偿费
有人提出,草案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规定过于原则。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保证金和补偿费的用途和管理原则。规定“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交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
———生态功能区内禁止开矿
有人提出,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在一些生态环境的脆弱地带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应当禁止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10月1日至2日,陕西宾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集中式专题讨论会召开。参加讨论者60余人,陕西省各部门的头头脑脑都来了,秦岭地区西安、宝鸡、汉中等6个市的主要负责人也都来了。
11月24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3月1日,条例实施时,距离立法计划的公布尚不足一年。
秦岭之巅,已是山花烂漫。
法制网西安3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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