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生育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公司败诉
大河网讯 听说企业要破产,禹女士立即到单位了解安置情况,这才知道自己在怀孕期间已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禹女士遂将单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提出上诉,昨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1995年12月,禹女士与郑州金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牛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1998年单位因经营问题停产。2000年禹女士怀孕,同年12月23日生一女后在家休产假。因单位长期停产,禹女士在产假结束后仍在家待岗。
2007年8月,禹女士听说单位要破产,便到单位了解情况,这才发现公司未将她列为单位职工。经了解发现,单位早在2000年9月已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而这期间,正是她怀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在怀孕期内,单位不应解除劳务合同。在多次协调未果后,禹女士遂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她和单位的劳务关系。2007年11月21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牛公司作出的解除禹女士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禹女士和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判决结果,金牛公司认为,原告禹女士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期限,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遂提出上诉。昨天庭审上,金牛公司表示,公司和禹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严重干涉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自由,属主观判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此,禹女士认为,金牛公司只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尽快执行判决。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律师提醒:
律师认为:在针对育龄妇女上,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义务和权利。
那么,准妈妈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律师认为:首先单位在决定辞退孕妇之前,往往会单独找职工谈话,通过做思想工作劝其知难而退,因此,这个时期的录音材料一定要收集好;其次,单位在辞退怀孕女员工时,一般不直接以怀孕为借口,如果员工不小心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往往会被抓住把柄。因此,准妈妈提前取证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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